rabbit2011
2014/9/30 0:40:58
我高中同学在他们学校被没收 原因是与学习无关 听完我就呵呵了
有女性陪同,男的就可以闯进女寝,那要是里面的女生正在换衣服呢?
bijibenzm
2014/10/3 8:10:51
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对因学生公寓而形成的学校管理主体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更类似于宾馆和房客之间的关系,非一般意义上的房屋租赁关系。
daneiTA
2014/10/4 22:05:57
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分为公立院校与民办院校,对于学校性质的不同应该区别看待。
(一)首先是民办院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
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民办院校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受行政权力的介入较少。由此看来,学生与学校形成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体现的是学生支付学费,学校提供教育。
(二)所谓公立大学,主要是指以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资助为主的高等学府,以区别民间资本为主的私立高校。据此,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是否享有行政权或是部分享有行政权的行使?现实中学校往往受到地方教育局的行政权的介入,如果学校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那么,教育局行使行政权对学校进行管理的依据在哪里?理论上有行政法律关系的观点,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教育局授权学校行使部分行政权,自行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基于此观点,学校是享有部分行政权对学生进行管理。
(三)“教育契约说”,即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即使上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观点合情于理,但是学生是否被视为具有行政机关人员的类似资格,倘若学校基于行政权力的角度对学生将进行管理,那么学校事业单位的性质又是否发生微妙的变化。
(四)教育部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定对高等教育法律关系进行了重大调整,但对高校与学生是一种什么性质或类型的法律关系,尤其当学生的权利被学校侵害时,学生是否、又应根据怎样的法律关系去寻求司法救济,仍没有作明确规定。借此,出现学生维权难,维权不明,无法可依的法律空白状态。
二、租赁关系
大一进入校门办理入学手续时,交付寝室费,学生与学校形成了一种寝室租赁关系,且大学四年期满即合同终止之时,学校将收回寝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 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其中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合法的财产”,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财产,所谓合法财产是指所有人对于财产的取得基于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例如通过买卖取得财产。违规电器是指违反学校寝室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电器,但违规电器未必违法,是基于学生正常买卖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仅包括具体的物,还包括私有空间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有财产范围包括私人对其合法财产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其中我们看到了房屋(私有空间)和生活用品的保护。
(三)所以学校寝室管理员在未经学生允许的情况下,以排查违规电器为由擅自进入学生寝室并没收违规电器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四、执法权的问题
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寝室管理者是否有权行使没收执法权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收权的行使仅限于行政主体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学校的性质明确为事业单位,并无行政主体资格,也就不享有行使没收权。如果学校给予教育局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权管理内部事务,由此将出现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性质模糊和具体权力不清的问题,即使学校可以行使部分行政权管理内部事务,而这个行政权是否殃及学生使用违规电器呢?未免牵强。校方对使用违规电器的学生只能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教育等措施
五、校方辩解
学生在进入学校办理寝室入住手续后与学校形成寝室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因此,学生必须按照学校寝室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寝室,禁止使用违规电器,若使用违规电器视为违约。而使用违规电器可能引起火灾,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其他学生的利益,根据民法排除妨碍予以没收,学校给予教育局的授权可以行使部分行政权力管理内部事务,因此学校有权行使没收权。
六、对于没收违规电器的处理问题
基于校方观点的前提下没收违规电器,校方又该如何处置。对于往届毕业生的了解,学生毕业后校方并未退还学生的违规电器,而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学校没收违规电器只有暂时保管权并无处分权,而保管期限是多少?
基于“教育契约说”的观点,即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服务合同终止之时学校的保管权期满,应返还学生电器。若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说,学校可以不予返还,但这样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第二, 教育服务合同期满后校方未归还电器的行为认定。如果校方并未归还
学生电器应当视为违法,学生基于民法对公民合法财产保护,要求校方返还财产,若有损坏,应当赔偿损失。
七
一、根据宪法、合同法、物权法规定,寝室管理员未经学校允许不准以排查违规电器为由擅自进入学生寝室。
二、根据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学生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学校寝室禁用违规电器予以没收的规定不可对抗宪法,校方无权没收学生电器。
三、根据行政法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有权行使处罚权,校方并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无权行使没收权。
四、校方对于使用违规电器的学生只有警告,通报批评,教育的措施
visonphs
2014/10/6 8:14:03
关于公寓消防安全事宜,大家更不要忽略了国家的另一部法律,既《消防法》。擅自使用违章电器的当事人的行为是属于明明知道该行为是可能会对其他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公寓内禁止使用违章电器”这是一项明文规定,从入学起就一直是在强调的。其性质已经属于教育不思悔改,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其违规行为的。
如果某处把与学生的关系认为是冰冷的法律关系,而不通人情,不说道理,那我们也呵呵了!
等过两天我也去女寝溜达溜达,公共场所嘛,随意进,楼管大妈什么的可别不让进
我想请 岁月如歌nice 表明自己的身份,如果你代表保卫处请你表明,任何人对自己的言行都要付法律责任。
jyj121518
2014/10/12 2:27:21
这个什么 岁月如歌 我也是服了,挖个坑你就往里跳,说着说着就能上钩。你这让你领导看到啊得埋汰死你啊。哗众取宠,适得其反。
原来只要进去的时候不会直接看见就视为穿了衣服,呵呵,让你闺女不穿衣服裹个被子让男的看试试?虽然我这话不好听,但是你们的解释也太令人膜拜,以后没有好的解释还是闭嘴算了
国有国法,校有校规。制度是一种规则,本身就有其刚性的、冰冷的一面。任何个人都不该为一己私利去破坏规则,对破坏规则者就理应该受到相应的惩戒。试想如果大家都能自觉遵守不在公寓内违规使用电器这条规则,保卫处和公寓管理部门能下这么大人力去查吗?既然大家接受过或正在接受高等教育,不应该无”度“地践踏规则,更希望能够从自身做起,做到自省与自警!
wahthaw
2014/10/14 9:53:47
不怪他、干活的都要被洗脑、你要给学校卖命也得受学校教育。